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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企业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者:荟刷pos机整理发布时间:2021-03-13 09:52:39点击:293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披露了十起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图片源自网络

 

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第四章中对“经营者集中”做了明确规定,称《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同时,《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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